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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万福新型建材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78381740C
法定代表人:梁池才

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78381740C
  • 企业名称:绵竹市万福新型建材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梁池才
  • 处罚决定文书号:德绵环罚决〔2021〕17号
  •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2月24日
  • 处罚类型:罚款
  • 处罚机关: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 罚款金额:49.180000
  • 处罚有效期:2022年09月23日
  • 违法事由:2021年9月23日绵竹市万福新型建材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常生产,配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四川成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CE检字(2021)第0923002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浓度为54 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82 mg/m3、颗粒物浓度为89.4mg/m3、氟化物浓度为5.42mg/ m3,根据《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排放限值及修改单,颗粒物超标1.98倍,氟化物超标0.81倍。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违法事实:
  • 处罚内容:本机关于2021年9月26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23日你公司在正常生产,配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四川成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CE检字(2021)第0923002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浓度为54 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82 mg/m3、颗粒物浓度为89.4mg/m3、氟化物浓度为5.42mg/ m3,根据《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排放限值及修改单,颗粒物超标1.98倍,氟化物超标0.81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编号:MZ202118,MZ202118-1)、调查询问笔录(编号:MZ202118-2,MZ202118-3)、2021年9月23日现场照片、四川成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CE检字(2021)第0923002号)、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绵竹市万福新型建材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编号:竹环建管函(2019)10号)、绵竹市万福新型建材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00万匹页岩砖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绵环罚告〔2021〕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绵环罚告〔2021〕1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认定主观故意,整改措施已落实,适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491,800.00元(大写:肆拾玖万壹仟捌佰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401财务室办理缴纳手续(地址:绵竹市城东新区盐城路,联系电话:0838-6211883),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户名: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收款银行:长城华西银行营业部,账号:20111000001893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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