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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793959114L
法定代表人:谈卫新

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793959114L
  • 企业名称: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谈卫新
  • 处罚决定文书号:德罗环罚〔2021〕21号
  •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2月23日
  • 处罚类型:罚款
  • 处罚机关: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 罚款金额:5.000000
  • 处罚有效期:2022年09月21日
  • 违法事由:2021年11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水泥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物监控数据正在运行。查阅该公司污染物监控数据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重污染天气预警2021年11月9日至11月21日)期间有污染物排放行为,存在生产行为。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2021年11月9日至11月21日)未落实当地政府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和“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
  • 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违法事实:
  • 处罚内容: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626793959114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卫新 地址: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五里村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污染物监控数据,你公司在2021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期间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存在生产行为;你公司应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2021年11月9日零时至11月21日零时)落实“一厂一策”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而实际未落实。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污染物监控数据、现场负责人李炜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并适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德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德阳市松花江北路8号)三楼126号市生态环境局窗口(联系电话: 0838- -2514553) 办理缴纳手续,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户名: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收款银行:长城华西银行营业部,账号: 20111000001893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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